食藥署指出,民眾若需攜帶或郵寄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材入境,可依據「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」第6條第4項規定,申請簡化通關,且限制半年一次:
另外,有些人會將多餘的產品放上網兜售,卻不知這種行為已經觸法。食藥署提醒,透過便捷通關方式輸入的個人自用醫療器材僅限個人使用,若有販售、轉讓或轉供他人的行為,則涉嫌違反《醫療器材管理法》第35條第2項的供售限制規定,依據該法第70條第1項第10款,最高可處以100萬元罰鍰。
食藥署針對國內醫療器材進行全方位管理,涵蓋上市前的審查、上市後的監督,以及製造廠品質系統的稽核等各個階段,以確保民眾在使用醫療器材時的安全與健康。雖然為了民眾便利,對某些醫療器材設有便捷通關規定與措施,但食藥署仍提醒民眾,自行從國外攜帶或郵寄進口的醫療器材,除了售後服務無法保障之外,產品的安全性與效能也需自行承擔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