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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友霸占遺產陷僵局?善用2大法律途徑 保障你的權益!
加入《Money錢》雜誌官方line@財經資訊不漏接【我們想讓你知道】遺產分割常因部分繼承人占用不動產而陷入僵局,親友關係也因此緊張。面對協議破裂,繼承人可依法提起分割訴訟,或針對霸占行為主張民、刑事權利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撰文:余佳璋案例說明:弟弟占用房屋姊無奈提起訴訟A小姐與其弟弟B先生多年前共同繼承父母過世後遺留在台北市的一棟房屋,姊弟兩人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,且因姊姊長年旅居國外,口頭約定房屋可讓弟弟暫住,如需出售再共同協商。A小姐今年回國表示希望能出售房屋並分配價金,但弟弟B先生以影響居住權益為由拒絕處理。姊姊又發現弟弟擅自將房屋部分空間出租予他人、收取租金,且聲稱整棟房屋是他長期照顧父母所應得的。A小姐眼見姊弟之間多次溝通難有交集,於是在律師建議下,提起遺產分割訴訟。當遺產範圍中的不動產由某位繼承人居住其中,該繼承人基於自身利益考量,常會反對其他繼承人針對該不動產所為的分配協議,甚至會用拒絕遷出等手段予以阻撓。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李育錚解釋,若被繼承人生前無另訂遺囑,遺產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,且於繼承事實發生時,遺產即由全體繼承人「公同共有」,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同權利,任何一位繼承人皆不得單獨處分或主張對遺產特定部分享有所有權。至於「分別共有」,則是指每位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持分比例享有所有權,且每一位共有人對其持分均可任意處分。因此,「分別共有」與「公同共有」最大的差異,在於前者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產權(即持分),而後者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,才能對共有物進行處分。遺產分割爭議如何解?兩大法律途徑可行A小姐面臨的遺產糾紛在實務上經常可見,李育錚建議,民眾遇到類似狀況可考慮採取2種法律途徑:1.提起民事遺產分割訴訟《民法》第1164條賦予繼承人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,倘繼承人間無法協議遺產分配方式,任何繼承人皆可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,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。法院會考量共有物性質、共有人的需求、分割可行性、公平性等因素決定如何分割遺產,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分割方式如下:⑴ 實物分割共有物本身如屬可分割,且分割後不影響其效用與價值者,法院可能會以實物分割的方式,將共有物予以實際劃分,並分配給全體繼承人。⑵ 實物分割+金錢補償若共有物難以平均分割、分割後價值有顯著差異,抑或已有部分繼承人長期使用該共有物者,法院可能判決由長期使用的繼承人取得該共有物的所有權,並對未被分配到的其他繼承人為金錢補償。⑶ 變價分割若共有物本身無法分割,或分割後會嚴重減損價值,法院可能會採以變價分割方式,將共有物予以出售,並將出售所得按比例分配予全體繼承人。2.部分繼承人霸占遺產的處理因案例中的房屋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,繼承人之一的弟弟B先生未經其他繼承人(姊姊A小姐)同意擅自占有遺產,這樣的行為已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財產的使用或收益,A小姐於民事上可訴請法院依「不當得利」原則命其返還占有利益,或要求弟弟給付合理使用報酬,以保障各繼承人的公平。如果親友間遇到可證明某位繼承人有將遺產據為己有的意圖,其他繼承人亦可考慮對該繼承人提出「侵占罪」的刑事告訴,對於拖延不讓步的一方,具有一定威嚇作用。李育錚提醒,如果發現遺產已遭部分繼承人長期占用,且繼承人間亦遲遲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者,應盡早蒐集證據,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,利用法律賦予的合法方式,透過法院居中協調親友間無法解決的問題。(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僅示意/ 內容僅供參考,投資請謹慎為上)文章出處:《Money錢》2025年9月號下載「錢雜誌App」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加入《Money錢》雜誌官方line@財經資訊不漏接
2025/10/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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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遺留不動產怎麼繼承最有利?選錯方式小心稅金翻倍漲!
加入《Money錢》雜誌官方line@財經資訊不漏接【我們想讓你知道】不動產轉讓,不論是買賣、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,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,如何選擇最優惠的稅金,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,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。 撰文:余佳璋 案例說明:丈夫遺留店面 老婦想省稅險誤踩地雷王老先生一生以小餐館為業,今年過世並遺留下一筆於民國50年間,在桃園市精華地段買下的黃金店面。王老太太聽聞若配偶是以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取得另一半留下來的財產,就可以不用繳稅,如果選擇以「繼承」取得店面,因為自己儲蓄不多,面對高額的遺產稅還得麻煩3個子女幫忙,但不希望給孩子添麻煩。王老太太打算以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取得王老先生留下來的財產,期望免繳稅,豈料託人專業試算後發現,恐怕還得繳更多稅。從古至今,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影響亞洲人,多數民眾累積財富後就想購置不動產,且依照傳承的精神,先人辛苦累積的土地、房屋等財富,也會想要留給自己的下一代或是心愛的另一半。但不動產移轉,不論是買賣、繼承或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,依法均應課徵相對應的稅負,如何在承繼不動產時做好評估,選擇最優惠的稅金,是接收前人心意之前,實務面必須注意的事。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表示,我國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條明定,遺產於繼承時應課徵「遺產稅」,而《土地稅法》第5條之1明定,土地移轉時應課徵「土地增值稅」。又如已課徵遺產稅者就免課徵土地增值稅,反之,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,就不會適用課徵遺產稅。另須注意的是,上述兩種稅目的稅率不同,遺產稅的稅率級距是10%、15%、20%,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級距,如為自用住宅統一是10%,但如為一般稅率則是20%、30%、40%,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明顯較高,如須擇一適用時,便有好好評估哪一種稅目比較優惠的必要。 以不同方式取得土地 再出售時土增稅差異大黃品瑜指出,案例中王老先生的桃園店面繼承課稅案件,因不論是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,課稅稅基計算基礎均是以「土地公告現值」為準,但採用「繼承」或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取得不動產,計算稅金時對於土地公告現值的認定時間點就會有所不同。依據內政部2025年1月1日更新的各縣市土地公告現值統計,六都中以桃園市平均調漲率6.34%居冠,所以王老太太要取得王老先生持有一輩子且未移轉的黃金店面,可以從公告現值發現,該筆土地漲價總數額一定非常高,如果要課徵土地增值稅,恐怕相當可觀。如王老太太選擇以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取得土地,得依《土地稅法》第28條之2申請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」,此舉看似有節稅效果,但黃品瑜提醒,這也僅為「暫時」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並非「免稅」,當下次移轉土地給第三人時,須以王老先生民國50年間「第1次取得土地時」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,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,稅額就會非常高。倘若真要找出比較好的方式,黃品瑜分析,王老太太可以選擇以「繼承」方式取得土地,雖然於繼承時須繳納遺產稅,但如之後土地再行移轉給第三人,就可以直接以民國114年「繼承時」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土地漲價倍數,即可適用較低稅率,稅額便會相對較低。簡單來說,王老太太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,雖然於第一時間可以節省遺產稅,但是若土地漲價幅度過大,有可能導致未來出售或移轉土地時,須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。從本文的案例中可以發現,在選擇如何傳承不動產時,確實應仔細評估並選擇最優惠的稅金,既能收下前人心意,又不讓在世的家人承受過多負擔。 (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僅示意 / 內容僅供參考,投資請謹慎為上)文章出處:《Money錢》2025年2月號下載「錢雜誌App」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 加入《Money錢》雜誌官方line@財經資訊不漏接
2025/03/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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